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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核心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四、格式条款
1.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可采用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4.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1.《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订立合同时对方提供虚假情况而使本方受到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形成的。
3.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责任]、[合同磋商阶段责任]、[合同未成立时的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缔约一方受有损失]、忙缔约当事人有过错]、[合同尚未成立]、[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
5.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6.缔约过失责任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7.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是[合同尚未成立].
8.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9.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0.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1.施工企业没有得到进(出)口许可而谎称获得或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2.在合同磋商阶段不会发生的责任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保证责任]、[合同纠纷责任],极易发生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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