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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四章难点与重点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一、合同的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准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二、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一)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监理酬金=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合理的利润+税金。

1.直接成本

(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等;

(3)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摊销费用;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2..监理费计算方法主要有四种:

(1)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3)不宜按(1)、(2)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

(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收费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第(2)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单工种或临时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取监理费的监理项目。

(五)支付

(1)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采取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2)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3)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监理人的权力是历年经常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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