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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②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③但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二)监理人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2)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三)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

3.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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