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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d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d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d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d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如果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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