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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的方法

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可采用如下方法:

(一)会议协调法

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实践中常用的会议协调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业性监理会议等。

1.第一次工地会议

(1)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面展开前,(监理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2)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要求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2.监理例会

(1)监理例会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的,研究施工中出现的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的工地会议。

(2)监理例会应当定期召开,宜每周召开一次。

(3)参加人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也可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他有关监理人员、承包商项目经理、承包单位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4)会议的主要议题:见P142第17行。

(5)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然后分发给有关单位。内容见P142第23行。

3.专业性监理会议

除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以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例如加工订货会、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内容承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直接的协调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均有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

(二)交谈协调法

交谈包括面对面的交谈和电话交谈两种形式。(监理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这种方法使用频率都是相当高的。其作用在于:

(1)保持信息畅通。本身没有合同效力及其方便性和及时性,所以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之间及监理机构内部都愿意采用。

(2)寻求协作和帮助。采用交谈方式请求协作和帮助比采用书面方式实现的可能性要大。

(3)及时发布工程指令。监理工程师一般都采用交谈方式先发布口头指令,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对方及时地执行指令,另一方面可以和对方进行交流,了解对方是否正确理解了指令。随后在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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