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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一)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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