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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合同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财产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保险索赔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三)计算损失大小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行保险索赔。
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理,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
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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