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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2.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债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例题>单选】根据《民法典》,下列合同转让产生法律效力的是( )。【】
A.施工企业将施工合同中主体结构的施工转让给第三人
B.施工企业将其对建设单位的债权转让给了水泥厂,并通知了建设单位
C.建设单位到期不能支付工程款,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D.监理单位将监理合同一并转让给其他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答案】B
【解析】A错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转让行为无效。
C错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D错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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