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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要求的资产
企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净资产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二)具有满足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三)具有满足要求的工程业绩
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与其从事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而许多大中型机械设备都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最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四个序列。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与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
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合法取得资质后,不再具备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撤销(非法手段取得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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