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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施工许可法律支付的必背9要点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①投资额 30 万元以下;②建筑面积 300m2以下)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房屋建筑;
(4)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5)已经办理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
(6)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2.施工许可证管理:延期、核验、重批
(1)建设单位应当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2)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2)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许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4.不予批准企业资质申请的情形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实际施工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6.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共同承包一般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承包各方都必须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不能超越资质等级联合承包。
7.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①项目负责人、②技术负责人、③项目核算负责人、④质量管理人员、⑤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8.注册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执业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9.执业管理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120天及以上,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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