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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人大组织法》、《人大、人民政府组织法》、《区域自治法》等;

2.民法商法(平等主体)《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4.经济法(国家干预)《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5.社会法(劳动关系)《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6.刑法《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前面不加地名;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7.国际条约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有独立经费从成立之日起有法人资格;

事业法人不需要办理的,成立之日起有法人资格,需要办理的,要批准登记。

社团法人

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2.确定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物权的特征与种类

特征:

1.支配权;

2.绝对权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义务内容是不作为;

3.财产权;

4.排他权。

一物一权

种类:

一所有权:

1.占有权;

2.使用权;

3.收益权;

4.处分权(核心)。

二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

耕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需变更的经2./3.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并上报乡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和郊区土地除了国家规定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能存在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在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新的不得抵触旧的;转让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期限向登记部门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它一并处分续期住宅自动续期;非住宅依靠规定办理消灭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变动(已登记)转让不影响效力。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自登记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生效(船舶、航空器、车辆除外)物权的保护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债的内容与发生根据

内容: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发生根据:

1.合同主要的;

2.侵权建筑物坍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无因管理做好人,向受益人追偿;

4.不当得利意外之财,必须偿还。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一施工合同债;

二买卖合同债;

三侵权合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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