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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5:调解的规定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一、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1)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二、行政调解
(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三、仲裁调解
(1)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
四、法院调解
(1)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一)调解方法
(二)调解协议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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