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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知识点:1Z81工程计量

1Z80计量与支付

1Z81工程计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采用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计量计价行为,有效减少计量争议具有重要意义。具体的工程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0--还规定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单价合同的规定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

1.按合同义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依据

计量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计量规范》、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也就是说,计量时必须以这些资料为依据。

(一)质量合格证书

对于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只有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所以工程计量必须与质量监理紧密配合,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报验申请表(质量合格证书),只有质量合格的工程才予以计量。所以说质量监理是计量的基础,计量又是质量监理的保障,通过计量支付,强化承包人的质量意识。

(二)《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

《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是确定计量方法的依据。因为《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计量支付条款规定了清单中每一项工程的计量方法?同时还规定了按规定的计量方法确定的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例如:某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计量支付条款规定:所有道路工程、隧道工程和桥梁工程中的路面.工程按各种结构类型及各层不同厚度分别汇总,以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为依据,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实际完成数量,以平方米为单位分别计量。计量方法是根据路面中心线的长度乘图纸所标明的平均宽度,再加单独测量的岔道、加宽路面、喇叭口和道路交叉处的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除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规定的任何宽度、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

(三)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人实际施工的数量。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例如:在某工程中,灌注桩的计量支付条款中规定按照设计图纸以延米计量,其单价包括所有材料及施工的各项费用。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承包人做了35m,而桩的设计长度30m.则只计量30m,发包人按30m付款,承包人多做的5m灌注桩所消耗的钢筋及混凝土材料,发包人不予补偿。

三、单价合同的计量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量计量时,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一)计量程序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0--规定,单价合同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3)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4)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人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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