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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试《水利水电》讲解:1F3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IF3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1F3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一、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法规限制

关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禁止转包,虽然不禁止分包,但对分包的管理有关主管部门是有具体规定的,如果分包行为违反具体规定,则是违法分包。

二、项目法人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包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政府参与投资且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

2.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色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4.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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