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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1Z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Z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Z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容易就合同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引起纠纷,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结算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筑法》也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10月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 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 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 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 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 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万元~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万元以 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 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以上规定的期限 (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左右的质 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 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四)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 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 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 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 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 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 更改变其有效性。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 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 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 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 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 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 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 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 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 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 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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