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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考点:1H2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规定

1H20电力法相关规定

1H2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规定

为了维护电力生产、输送、供应的秩序,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处理电力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及其有关设施的关系,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工程建设、堆放任何物品、爆破等可能危及其安全的,应当按照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并经批准,方可组织作业。本条主要知识点是: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电力设施与建设工程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电力设施保护区应遵守的规定;违反电力法规定的处罚。

一、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是指一切发电、变电、送电和供电有关设施的总称。也就是说,凡是发电厂、变电所(站)区域内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送电设施以及厂、所区域外的供电、输电设施和辅助设施等,都属于电力设施。例如: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有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等;发电设备有发电机、调相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水工建筑物等;供电部门和变电所的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以及输变电线路及杆塔和电力电缆等。

(二)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

1.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原则;

2.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电力企业、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电力企业适当自卫原则;

4.电力设施保护区不可侵害的原则;

5.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尽量减少损失和造成损失后依法进行补偿的原则;

6.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实行安全原则、在先保护原则、依法协商原则;

7.法定原则;

8.责任自负原则;

9.打击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例如:某机电安装公司在5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发生电击致使起重机操作员受重伤。对此该机电安装公司经现场检查,认为导线边缘向起重机侧延伸的距离为14m,绝对安全。于是向电力部门提出索赔要求,结果以失败告终,因为,其一该机电安装公司的施工违背了法定原则(距离20m规定);其二该机电安装公司的施工危及到了电力设施安全,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即违背了责任自负原则。

二、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根据规定,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三方面:一是发电厂、变电所(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是发电厂、变电所(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是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关辅助设施等。

(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电力线路设施,包括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针、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以及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线站和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辅助设施等。

2.电力电缆线路,包括架空电力电缆、地下电力电缆、水底电力电缆、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电缆联结装置、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辅助设施等。

3.电力线中处使用的有关设施,包括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辅助设施等。

4.电力调度设施,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有关单位依法在电力设施周围划定的保护其安全,而禁止从事某些行为的区域。电力设施的保护区主要是指电力线路的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又分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两种。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不同电压等级下的导线边缘延伸距离做出了以下四种规定:

(1)电压在l~lOkV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5m;

(2)电压在35~llOkV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lOm;

(3)电压在154~330kV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5m;

(4)电压在5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20m。

特殊情况下,例如在厂矿、城镇等人口比较密集的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是各级电压导线边缘延伸的距离,不应当小于该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以及风偏后导线边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该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导线因风力影响与建筑相碰而造成电力线路短路,发生停电事故。

例如:某施工项目部要在220kV的超高压电力线路区域进行施工作业,经测算该线路的最大风偏的水平距离为0. 5m,风偏后距施工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15m,则导线边缘延伸的距离应为15.5m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把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分为:地下电缆、海底电缆、江河电缆三种情况的保护区域。

(1)地下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0. 75m处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m)处,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3)江河电缆,一般为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m)处.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例如:在长江段某电厂建设中,运输发电机的船停靠码头时将铁锚下沉于距500kV江底电缆50m处,待发电机卸载完毕后,运输船边拔锚边起航,当该船行至150m时船长感觉有拖拽感,此时有人在叫电缆被拉上来了,原因在于抛锚距江底电缆太近引起的。

三、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原则

(一)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处理的基本原则

1.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原则,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2.协商原则,在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电力实施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3.在先原则,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时,优先保护先建设施的利益。

4.依法一次性补偿原则,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在建设中发生相互妨碍时,损坏或迁移相应设施时,应依法给予被损坏或被迁移设施单位一次性补偿。

例如:新建电力线路规划需要穿过3户人家的村庄,考虑村庄建设在先,此时电力部门只能通过协商原则来解决村庄的迁移问题,并且在迁移补偿方式上只能采取一次性原则。

(二)电力设施与公共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原则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明示二者的处理原则是协商原则。

1.无论哪方设施兴建在前,都必须由矛盾双方主管部门出面协商。

2.双方主管部门协商的出发点是必须遵守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符合电力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设施建设才可以协商解决,不符合就没有协商的前提。如某单位,计划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修建电影院,这就违反了在架空线路保护区不得兴建建筑物的规定,所以就不存在双方协商解决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批准。

3.矛盾双方主管机关出面协商,达成协议后,才能施工.

4.电力设施在先,保护区内自然生长和种植的树木、竹子无偿砍伐削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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