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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1Z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特殊活动,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 条件以及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事前控制,对于规范建设 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 国家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Z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制度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对其是否符合 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其开工建设的法定制度。建立施工 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建设工程的开工符合必要条件,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盲目开 工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国家财产的浪费,从而使建设工程在开工后能够顺利实施, 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所辖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以及施工队伍 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1Z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正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卫,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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