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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1Z23 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考点
1Z23 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1、概念(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企业法人相关考点)
2、性质:不是法人,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设立: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设立,小型施工项目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
二、项目经理
--是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企业法人相关考点)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真题】
1.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属于施工单位的( )。【【真题】】
A.委托代理人
B.法定代理人
C.指定代理人
D.职务代理人
【答案】A
【解析】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委派的。
2. 关于项目经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项目经理的权利来自于企业法人的授权
B.施工项目可以没有经理
C.项目经理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资格
D.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项未及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以项目经理为被告进行起诉
【答案】A
【解析】P11、12
A 正确,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B 错误,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C 错误,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D 错误,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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