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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1Z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考点
1Z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招标相关考点)
一、招标基本程序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招标相关考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招标相关考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委托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1、招标文件内容: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澄清或者修改
(1)资格预审文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3)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标底
Ø 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Ø 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Ø 标底必须保密,接收委托编制标底的机构不得接收委托代理参与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提供咨询;
Ø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可以设最高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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