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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1Z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和终止考点精讲
1Z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和终止(一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工程代理考点)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一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工程代理考点)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一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工程代理考点)
1、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老师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1月1日起,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被进一步限制。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二、代理行为的终止
【真题】
1. 根据《民法通则》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 )。【】
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B.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C.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答案】BCDE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A 选项是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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