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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讲义: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的概念和特征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征:
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
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具有违约行为;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三、赔偿损失的限制
(一)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一)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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