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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冲刺考点: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犯错,找谁都行
1.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3.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它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分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它债务人追偿;5.连带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对债权人无效,只在内部有效。
【总结】
一、不当或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侵权之债
三、保证方式
四、承揽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联合体投标
六、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及风险管理(质量/安全)
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八、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九、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承运人的义务
十一、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十二、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不当或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13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侵权之债 P1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方式 P29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承揽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61(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联合体投标 P8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及风险管理(质量/安全) P9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P118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15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P153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承运人的义务 P169/170单一运输方式: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多式联运方式: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十一、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 P237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286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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