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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必背考点(四)
【知识点】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知识点】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一、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提交与审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三)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万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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