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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知识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期限及内容
1.事故报告的期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2.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练习>单选】自坍塌事故发生之日起( )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A.7
B.14
C.15
D.30
【答案】D
【解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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