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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例题>多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关于缺陷责任期需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B.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C.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由法律直接规定
D.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E.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答案】ABDE
【解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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