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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精选数字及时间考点(四)
30日/1个月
(1)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2) 建造师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事故处理时限: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7) 安全事故补报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8) 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9)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0) 行政执行措施中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11)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2)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注: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3) 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4)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人企业信用档案。
(15)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7)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8)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二个月--第十一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二个月),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2)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500万元一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45日
(1)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万元一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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