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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2Z0 建设工程施工虚了制度知识要点
2Z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010 建设工程施工虚了制度
2Z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P44-45)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5、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一)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二)开工报告与监理报告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1Z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即业主、项目法人)
1Z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也要报告;中止超过1年的,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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