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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备考:民事诉讼的执行
(一)概念
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二)执行的根据
1.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证的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等;
6.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
申请的期限起算: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的期限为2年。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注意】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五)执行中的特殊问题(三种情况)
(六)执行措施
1.执行的基本措施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随时要求法院执行;
(11)限制出境;
(12)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13)其他措施。
2.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财产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3.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七)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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