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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2Z.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考点精讲
2Z22.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一、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仲裁法》第46条也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证据保全的实施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二、证据的应用
(一)证明对象
(二)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
(三)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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