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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可撤销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单选】可撤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权撤销的机构是( )。
A.人民法院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D.监理单位
【答案】A
【解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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