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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精讲: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2Z2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诉讼管辖:确定受案一审法院
一、级别管辖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购销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时,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2)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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