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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2Z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考点
2Z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安全技术措施可分为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的为总承包单位)还应当组织老师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老师进行论证
4、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
5、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6、安全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1、施工单位在危险部位(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超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注:无论是谁的责任),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4、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6、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7、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8、施工起重机械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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