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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知识点:合同
【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产生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法定效果。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有: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撤销权:
1.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3.撤销权的内容:
①可申请撤销合同;
②可申请变更合同;
③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4.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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