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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考试法规2Z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知识点

2Z33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从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开始,到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实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二建考试工程法规财产保全相关考点)为了防止过长的诉讼时间带来的对当事人权利无法周密保护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二建考试工程法规财产保全相关考点)

一、财产保全(二建考试工程法规财产保全相关考点)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当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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