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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知识点一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成本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只要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2、质量保修期限;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提交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金回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知识点二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保修的质量责任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1、施工单位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范围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及你赶紧责任;2、由于设计问题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期验收同意,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知识点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未履行保修以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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