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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重要考点:2Z合同价款调整
2Z30 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2Z33 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估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注意14天的规定。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
(2)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相应调整措施费。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收到后2天内予以确认,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七、物价变化
若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该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和设备费。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1. 价格指数调整法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不调价部分的权重;
B1 、 B2 、 B3 、…、Bn--各可调因子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 F02 、 F03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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