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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调解的规定

(一)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基本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2、当事人平等原则;3、合法原则;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基本条件:1、公道正派;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水平;4、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5、成年公民。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通过耐心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四)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节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节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六)专业机构调解

专业机构调解是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后,协议约定由指定的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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