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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2Z20 民事诉讼制度

2Z2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民事诉讼相关考点)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民事诉讼相关考点),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2)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制度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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