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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主要义务是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三)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单选】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延考】
A.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B.出卖人向承租人履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C.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租赁物维修的义务
D.承租人向出卖人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
【答案】B
【解析】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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