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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2Z掌握无效合同考点
2Z32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须注意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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