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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2Z 仲裁制度考点
2Z30 仲裁制度
(一)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对法院的约束力: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二)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1、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开庭和审理
(1)仲裁审理方式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开庭通知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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