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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二)施工进度和工期
工期延误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三)施工质量和检验
隐蔽工程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要求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四)其他内容
1.化石、文物
一旦发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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