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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知识点: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2.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在基准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后,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时间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价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提调整。)

3.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以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低。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4.物价变化类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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