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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章节考点:第二章第四节

第四节 合同法及价格法

知识点 1: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含数据电文)、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定义: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生效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撤回: 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提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提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提示 3】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承诺

定义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应即时做出承诺;②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格式条款

知识点 2: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知识点 3: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

生效力的情形。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二)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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