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造价培训班,造价网上课程要选择靠谱的机构。
当合同价款调整遇上工程量偏差 你能“Hold”住吗?
当合同价款调整遇上工程量偏差
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知识是案例第六章的内容,关乎考试题型的第五题。新版计价教材进一步规定了工程量偏差情形下综合单价的具体调整原则和确定方法。今天小编就带大家好好研究下这部分的内容。
一、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总而言之,就是图纸与清单的工程量差额。
二、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工程量出现偏差后自然是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当然,发包人与承包人若是事先在施工合同中有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处理就好。若是没有明确的约定也没关系,我们可以按照这样的原则来处理:
当实际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应予调低;当实际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应予调高。这里的调低、调高都是理论上的,因为教材还规定了新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三、新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若是发承包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新综合单价最好了,若是协商不了,也可以根据投标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关系来确定:
(1)若是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小于P2(1-L)(1-15%),其中P2为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L为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则新综合单价为P2(1-L)(1-15%)。
(2)若是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大于P2(1+15%),则新综合单价为P2(1+15%)。
(3)若是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介于P2(1-L)(1-15%)和P2(1+15%)之间,则不调整。
四、调整原则之外的情形
在前面综合单价调整原则中我们说到,理论上是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调低、工程量减少综合单价调高。但是会有这样的情形:假如工程量减少超过了15%,但是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又大于P2(1+15%),那么新综合单价应为P2(1+15%),也就是综合单价调低了。对于这样的情形,我们不用太疑惑,按照以上新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部就班调整即可。
以上就是关于厦门造价培训班的详细介绍,更多与造价工程师培训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