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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备考 工程计价考点 竣工结算
(一)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1. 编制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的司法解释;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和有关解释;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 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6)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7)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8)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金额;
(9)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金额;
(10) 其他。
2. 编制原则:
(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 措施项目中得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 其他项目: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 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其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实际费用列入。
(5)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二) 竣工结算的程序
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 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8天)
3.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文件(复核后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 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
(1) 拒绝签认的处理
1) 发包人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 承包人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 不得重复核对。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常保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三)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和支付
1.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 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称为发包人的财产。
(4) 承包人车里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费、施工设备运力现场的费用。
(5)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二. 最终结清: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1. 最终结清申请单: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发包人签署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可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 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 最终结清付款:发包人在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最终结清付款后,承包人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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