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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整理: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政府主管部门可采取的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P49中);
(2)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3)备案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4)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的类别和等级逐级上报。
(3)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P49下)
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50上)
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50上)
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P50中)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P50中)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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