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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造价管理考点13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一)业务承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乙级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 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和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 咨询合同及其履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委托人与咨询人的详细信息;
(2)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以及履行期限;
(3)委托人与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咨询业务的酬金、支付方式和时间;
(5)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6)违约责任、合同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专用条款的内容。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3. 企业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 跨省区承接业务
跨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备案。
法律责任
1. 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 经营违规的责任
未取得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其他违规责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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