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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备考精选:吸收国外资本
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
(1)投资方式。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及外商独资经营等形式。国外资本直接投资方式的特点是: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要让出一部分管理权,并且要支付一部分利润。
1)合资经营(股权式经营)。合资经营是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经我国政府批准,同我国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合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出资认股组成,各方出资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外方出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合资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但不能超出其出资额的一定比例。
2)合作经营(契约式经营)。这种经营方式是一种无股权的契约式经济组织,一般情况下由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劳动力,由国外合作方提供资金、技术或设备而共同兴办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由双方协商并用协议或合同加以规定。
3)合作开发。主要指对海上石油和其他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合作方式与合作经营类似。合作勘探开发,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或利润。
4)外资独营。外资独营是由外国投资者独资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形式。按我国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其他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地区开办独资企业,企业的产、供、销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规定。
(2)注册资本要求。按照现行规定,对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其注册资本(资本金)的要求如下:
1)投资总额的300万美元及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7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万美元(含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万美元以上至万美元(含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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