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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核销的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在税法上,计提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等都是不允许抵扣的,只有实际发生,才允许税前抵扣.所以,当年你计提坏账准备的时候,当年所得税就已经纳税调增过了,冲销坏账准备时,坏账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可以作为税法规定扣除的财产损失,虽然会计处理并不影响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但可以视同财产损失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减,也就是额外扣除。

不过,这些坏账损失应该首先经税务部门认定后才可以扣除,直接扣除是不行的。

企业确定该笔应收账款核销,报相关税务部门认定批准后,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即可。

应收账款核销和收回的账务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在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转销时,应采用下列会计处理方式:

一、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注意:实务中很容易将其误认为借记“营业外支出”。

二、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应收账款核销的税法依据是什么?在税法上,计提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等都是不允许抵扣的,只有实际发生,才允许税前抵扣.所以,当年你计提坏账准备的时候,当年所得税就已经纳税调增过了,冲销坏账准备时,坏账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可以作为税法规定扣除的财产损失,虽然会计处理并不影响当期损益,但可以视同财产损失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减,也就是额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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